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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简易注销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发布:2024-06-11 14:18,更新:2024-06-25 07:15

1、哪些企业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答: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含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也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2、符合简易注销程序适用条件的企业是否只能按照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答: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和自治权,符合简易注销程序适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者简易注销程序。

3、企业如何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答:企业申办简易注销登记需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 一步,企业联络员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通过“简易注销公告填报”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上传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JPG版本),公告期为45日(自然日)。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无需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 部门可以提出异议。

第二步,企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第三步,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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